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为更有效地实施主体法例的规定而订立附属法例,是普通法制度下行之已久的做法,而且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市民无须顾虑。
就传媒对《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修正案中,有关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关注, 邓炳强今日作进一步阐释。
邓炳强表示,把关于主体法例中繁复且富技术性的事宜,例如执行细节、行政事宜,以及须由行政机关持续检视和完善、或须及时订立或修改的事宜,以制定附属法例的方式处理,是普通法制度下惯常做法,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和美国亦如是。
由立法会授权行政机关为更有效地实施主体法例而订立附属法例,在香港法例中非常普遍,今年订立的附属法例已超过20条,包括《道路交通条例》下的《道路交通(自动驾驶车辆) 规例》。
他指出,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措施需要赋予行政机关订立执行细节和行政事宜的权力。另外,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现时无法预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附属法例,就《香港国安法》ヽ《香港国安法》的解释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规定订立具体落实细节,才能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邓炳强说,附属法例必须按照主体条例的规定而订立,其内容不得超越主体条例所规管事宜的范围。《释义及通则条例》清楚订明附属法例不得与任何条例的条文互相矛盾。同时,附属法例也会交由立法会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订立。立法会可通过决议,修订甚至废除有关附属法例。由此可见,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是受到有效制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