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以及多個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等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16個不認罪的被告裁決。十四人裁定罪名成立,兩個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隨即提出上訴。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十六個不認罪被告,當中十個獲准保釋,先後到庭聽裁決。 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超過一百天。 案件的背景,是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提出透過機制協調民主派陣營,達至立法會「35+」、即議席過半,兩次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最終令特首辭職,以此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控方認為,此舉是屬於《國安法》下,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罪。 其中一項爭議是「非法手段」應否限制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法官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的說明及決定等,非暴力行為都可令國安受破壞,所以「非法手段」不限於這個範疇,否則不合情理、邏輯,有違立法目的,亦不限於刑事行為;又稱「非法」的元素只涉行為、不涉意圖。不認同辯方提出被告可基於對法律無知、即不知相關手法是非法,作為合理辯解。 法庭強調,今次案件控方須證明被告有雙重意圖,包括有意圖落實相關手段,以及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已屬顛覆。 法庭認為,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基本法》有關立法會職能,以及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條文,亦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而議會特權非絕對特權,癱瘓立法會運作除了反中勢力,還有外國及境外勢力,通過立法及行政手段插手及搗亂。 判詞又指「35+」的構想是源於戴耀廷,最初已表明是要破壞、摧毀及推翻現行制度,以及特區根據《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建立的體制。初期的初選協調會議達到的四項共識,無提及運用否決權,所以認為這是選前實際流程,非政治性。 但協調會議結束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人仍有保留,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的共識,多次記者會、協調協議,以及提名表格都有反映到。裁定十四名被告罪名成立。 黃碧雲說:「我們會用盡憲制內所有權力和手段,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可以促成這事,我們一定會做。」 曾在庭上被歸類為「傳統民主派」的被告黃碧雲,辯方曾稱她當時這樣說,只是因為被「抗爭派」迫到牆角。但法庭不認同,考慮到民主黨陣線亦都一致,認為是反映她真正立場,裁定她罪成。 至於唯一無參加「初選」的被告吳政亨,法庭指他曾與戴耀廷會面,提出會盡力協助。之後在網上多次公開叫人支持同意「攬炒」的「初選」參加者,又登報叫人「三投、三不投」,證明他認同整個計劃,有行為和動機旨在顛覆政權。 而根據300多頁詳細判詞,法庭主要視乎三方面,就各被告的言行作裁決。第一是否對計劃有認知,例如有無出席協調會議,收過協議文件;是否知道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癱瘓政府。第二是否有顛覆意圖,以及被告在計劃中的參與角色,例如有無相關公開發言。 宣布判決後,大部分被定罪被告在庭上也表現冷靜,部分向旁聽的親友揮手。
【民主派顛覆政權案】16名不認罪被告14人裁定罪名成立 兩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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