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道華豐大廈四月發生三級火,造成5死40傷。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承認違反消防安全條例,罰款3萬元。 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在大火後,被票控違反五項消防條例,包括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以及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檢查一次。法團代表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控方透露,華豐大廈上一次消防年檢有效期到去年9月。辯方求情時指,法團忘記年檢是因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並非刻意不做,希望法庭因應法團盡早認罪,予以輕判。 裁判官指,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判處每張傳票罰款六千元,合共罰三萬元。
【佐敦道三級火】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認違反消防安全條例 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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