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陈文敏今日在明报撰写题为「追溯效力」的文章,惩教署指,当中有关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服刑安排的评论失实和误导,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予以谴责。
惩教署指,香港法律从没有给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获得提早释放的权利,在囚人士理应要服满法庭所判的刑期才可出狱,而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是为鼓励在囚人士勤奋和行为良好而设立。
惩教署署长准予在囚人士提早释放的酌情权或将个案转介予相关委员会考虑提早释放在囚人士,均必须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监管释囚条例》、《监狱规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或处理。
对于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而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上述法例作出修订,如某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则除非署长信纳该在囚人士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该在囚人士不得获得减刑或其个案不得获转介予相关委员会考虑提早释放或覆核其刑罚。
在新规定下,署长须先决定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是否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有关规定适用于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不论其刑罚是在有关修订生效之前、当日或之后判处。
而新规定没有增加法庭所判处的刑期,也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并非惩罚性措施,绝对不涉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关于刑事罪和刑罚没有追溯力的规定。
惩教署又指,该文章中提到的两个所谓「争议」地方与事实不符。其中,《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七条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义,并不存在文中所述「惩教署署长自行决定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
此外,案例确立的原则是法院在判刑时不得考虑被告人是否有可能根据法例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
有关评论透过不实的观点,引导读者误以为一名在囚人士若根据法例不获减刑或提早释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罚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惩教署就此表示强烈不满和予以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