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民陣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遭五名法官一致駁回。 其中兩名上訴人李柱銘和吳靄儀,早上到終審法院聽取裁決,其餘上訴人正在服刑或還柙。 案件涉及2019年8月,民陣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卓人七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原審兩項控罪都裁定罪成,判囚8至18個月,三人獲緩刑。 七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七人再就參與的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提出的其中一個爭議,是本港法院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兩宗案例,就定罪有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執行相稱性測試。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裁定不應跟隨,指英國兩宗案例有別於本港法律背景,亦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兩地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同,本港法庭可宣告違憲條款無效並廢除,但英國會視不符人權條款為有效法律,並繼續執行,兩地在評估限制相稱性時,亦有不同問題及考慮。 至於上訴方稱,當日集會完全和平,警方事隔多日才拘捕、檢控,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張舉能及李義駁回說法,指上訴方無質疑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違憲,針對定罪事實基礎的上訴亦已被駁回,下級法庭定罪前,不需再額外作相稱性測試。 常任法官林文瀚亦指,就集會自由的限制而言,本港無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為有別於構成相關罪行規定的獨立限制。 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補充,基於憲法上差異,兩地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後,會採取不同做法。 吳靄儀表示:「這個裁決當然非常重要,我們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所以現時不適合作任何評論。」 李柱銘離開法院時亦未有評論。
民陣集會案李柱銘等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至終院 五名法官一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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